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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青岛科技大学校级重点学科(实验室)验收及新一批立项建设申报的通知
2009-06-02 09:12  

各有关学院(部)、研究所:
      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校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暂行规定》(青科大字[2005]59号)和《青岛科技大学校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评选结果的通知》(青科大字[2005]117号)等文件的规定,现对第一期14个校级重点学科(实验室)建设项目(以下简称校级重点建设项目)进行结项验收,同时进行第二期校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。现就开展本项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     一、建设目的
    遴选建设一批优势和特色鲜明的校级重点建设项目,通过重点建设,提升学科、实验室水平,为申报更多省(部)、市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备队伍。
    二、验收、申报范围
    1、第二期校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,面向全校各学院和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院所。
    2、对已申报成为山东省“十一五”重点建设项目的4个校级重点建设项目免于验收,名单如下: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实验室、化学工程实验室、生命电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、应用化学实验室。
    三、申报要求
    1、现有教育部、省、市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不再参加申报,新申报校级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原则上不得与现有教育部、省、市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人员重复。
    2、新一批校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限额申报,已有教育部、省、市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申报1至2个,其他单位可申报1至3个。
    3、研究平台:有一个相关硕士点作为依托;研究特色突出,优势明显。
    4、人员与队伍:拥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、合理的学术梯队;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;研究人员中正高职称人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不低于总数的30%;研究人员为本校教学科研人员。
    5、硬件条件:有支持科研工作所必须的仪器设备;有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;有相关的资料室和专业情报资料。
    6、配套经费:学院以不低于学校建设经费1∶0.2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。
    7、规划与制度: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科学、可行,有科学、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。
    8、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,在前3年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或重大进展;目前承担多项重大科研项目,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。预期可在二期建设期间产生重要的标志性成果。
    四、验收、申报程序
    1、请第一期其他项目负责人、第二期项目负责人认真如实填报《青岛科技大学校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申报表》、 《青岛科技大学校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评估量化表》(见附件1、2),由各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排序后于6月30日前集中报送至发展规划处(电子版1份、文字版10份、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)。
    2、对第二期新申报的校级重点建设项目,发展规划处根据申报要求,进行资格审查。
    3、对第一期和审查合格后的二期校级重点建设项目,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审查《青岛科技大学校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申报表》、 《青岛科技大学校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评估量化表》。
    五、验收、申报结果
    发展规划处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议,报校学科(专业)指导委员会和校领导核准后,公布验收结果及新一批校级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名单。

    联系方式:宣宗伟 58377,蔺新华 59297

发布于:2009-06-0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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